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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员工工资表(建筑公司员工工资表格模板)

2024-04-02 8566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建筑劳务公司中,建筑工人工资的账务处理
  2. 建筑公司工人工资计入什么科目
  3. 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工资发放办法

一、建筑劳务公司中,建筑工人工资的账务处理

在建筑工人公司,建筑工人与公司有劳动合同,是公司的员工的,公司应当根据工资和工资收入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支付的工资记入雇员的贷项,并在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雇员的现金。如果建筑工人与公司没有雇用关系,且服务单位没有稳定、持续的劳动和人员关系,则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取得劳动报酬,由公司支付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劳动补偿所得。现金流量表中记录的用于购买货物和支付服务的现金。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自有工人工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民工结算)

  

一、工程施工过程所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根据施工项目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进行辅助核算,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一般以独立的工程合同所确定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在同一施工现场、同一项目部管理、工程开、竣工时间相差不大的条件下,也可将两个或多个工程项目合并确定为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分包工程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间接费用通过“施工间接费用”科目核算。如有多个项目,应在项目间进行分配。

  

三、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为承包工程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各项费用,计入“机械作业—承包工程”明细科目。机械作业科目应遵循“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公司工人工资计入什么科目

建筑公司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计入公司的成本,具体可以归入如下科目:

  

1.人工成本科目:该科目通常用于计入公司为员工支付的薪水、社会保险、福利等费用,可以包括建筑公司工人的工资支出。

  

2.劳动力成本科目:该科目用于记录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劳动力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成本,也可以包括建筑公司工人的工资支出。

  

两个科目都是用于核算公司的成本和经营效益,在会计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建筑公司工人工资支出一般会结合具体情况来调整和管理,需要及时记录并核算到相关的科目中,以便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决策。

  

三、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工资发放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用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无故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和档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用工行为和工资发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如建筑工程经过分包,施工企业必须将每次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双方的合同(协议)一并报送。

  

如工程项目实行劳务分包或施工企业用工通过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派遣管理,施工企业必须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二)施工企业用工必须依法与工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劳动合同和《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报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如工程项目实行劳务分包或施工企业用工通过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派遣管理,书面劳动合同和《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由劳务公司负责签订和造册(加盖建筑劳务公司印章),由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负责报送。

  

起重工、电焊工、电工、架子工等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在《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上注明,并报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加盖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印章)。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和新增民工的劳动合同报送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查,并说明用工增减情况。

  

(一)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应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员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监察机构。

  

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它工资支付内容。

  

(二)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工资后,应立即公示。

  

(三)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和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报送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上的名单必须与当月报送的《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一致。

  

三、《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的办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元、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建设单位元应提供的材料:

  

(1)要求出具《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的申请书;

  

(2)办理人的单位委托书及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4)工人工资保障金交费凭证(复印件);

  

(5)工程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6)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证明。

  

(1)要求出具《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的申请书;

  

(2)办理人的单位委托书及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工人工资保障金交费凭证(复印件);

  

(5)按本通知要求报送《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和《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等材料时,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所有回执;

  

1、对工程建设单位元,劳动监察机构自接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审查合格,出具《没有因拖欠工程款而致使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明》;如提交材料不齐全,则要求补齐材料后再予审查。

  

2、对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监察机构自接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

  

(1)材料审查合格且没有发现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张贴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

  

(2)材料审查不合格,则要求补齐材料并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公示。

  

(3)在公示期内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投诉举报的,待处理结束后再予出具证明。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时限,按受理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瞒报数据,出具伪证的,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劳动监察机构不启动出具《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证明》的工作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和《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等材料,或瞒报数据,出具伪证的;

  

2、有举报投诉,或通过其它途径发现并查实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有拖欠克扣工人工资行为,或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案件尚未结案的;

  

3、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未裁决的;

  

4、因工程建设单位元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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